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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产代理人处理资产的权力

收集和保护资产

 

其中,遗产代理人有权展开法律程序以收集遗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获取针对持有资产的一方的冻结令,以使该方在法院下令之前不得处置这些资产。不过,遗产代理人个人有可能须承担讼费,特别是如果申索涉及遗产受益人。如果受益人认为遗产代理人不当提起法律诉讼或为诉讼抗辩,他们可以要求法庭不允许遗产代理人从遗产中讨回其讼费。为了确保遗产代理人有权从遗产中讨回费用,如有疑问,谨慎的做法是他在开始诉讼或抗辩前获得法庭的授权(此类授权称为「贝多命令」)。

 

同样,遗产代理人也有权在法律诉讼中为遗产抗辩,并与申索人达成和解唯上述费用问题或多或少同样适用于抗辩上。

 

在收集资产时,遗产代理人必须恪尽职守,即采取合理措施,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收集死者的所有资产。

 

处置资产的权力

 

一般来说,遗产代理人有权出售遗产资产,以偿还债务或支付遗产费用或用于分发。

 

例外情况包括遗嘱中的特定遗赠(即死者将特定资产给予特定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遗产的整体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特定的遗赠因此也必须出售,否则受益人有权坚持接受该特定遗赠。

 

另一个例外是配偶对婚姻居所的优先取得权。即是说,除非如上所述,遗产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否则配偶有权取得婚姻居所来偿付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如果婚姻物业的价值高于他/她在无遗嘱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他/她可以向遗产支付差额,以换取婚姻物业的全部。详情请参阅「举例说明」问题一

 

除上述等例外情况外,受益人一般无权坚持不出售某项资产。

 

管理资产的权力,例如推迟分发、转授、投保、抵押/押记、投资

 

分发遗产时间:有一种「遗嘱执行人之年」的说法,即遗产代理人应在死者去世后一年内根据遗嘱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分发资产。不过,这并非硬性规定。在很多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可以推迟全部分发,例如第三方申索人正在对遗产提出申索。如果情况需要及/或允许,遗产代理人可以按比例分发部分遗产。不过,遗产代理人必须诚实行事,确定分发时间,不得无理推迟。

 

转授:一般而言,在合理的情况下,遗产代理人可将其权力转授予代理人,例如在遗产复杂的情况下委托给律师或会计师:《受托人条例》( 29 27

 

保险、按揭/押记、投资: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实时分发遗产,例如存在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清还的债务或尚未了结的诉讼,或出售尚未成熟,遗产代理人可行使权力管理遗产,例如投保、按揭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