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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撤销授予

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撤销遗嘱的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并发出新的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3条规定,如果法院觉得任何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本不应授予,或觉得其中有错误,法院可以撤销授予。

 

授予通常会因以下原因被撤销:

  • 发现较后的遗嘱;
  • 遗嘱被证明无效;
  • 证明“死者”并非已故;
  • 声称有权获得授予的人被证明并非如此;
  • 有更高优先次序的人出现;以及
  • 授予作出时没有顾及知会备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