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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嘱有什么要求?

格式要求

遗嘱条例》(第30章)的第5(1)条订明的法律要求如下: 

  1. 遗嘱定必以手写、印刷或任何其他书面形式订立;
  2. 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例如墨水拇指纹、签名缩写、印章、任何形状的标记或名字),或由在场及获得其指示的其他人代表其签署;
  3. 立遗嘱人必须有意通过签名给予遗嘱效力;
  4. 立遗嘱人的签名或承认其签名必须由至少两人同时见证;及
  5. 每位见证人必须在立遗嘱人的面前(但不一定在其他见证人的面前)(i)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ii)确认其签署。虽然法例不需要任何特定见证的格式,不过通常遗嘱会加入见证条款。

 

遗嘱可以用任何语言撰写。

 

意图和行为能力

有效的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 

  1. 立遗嘱人需表明他的意图是遗嘱在他去世后生效;
  2. 立遗嘱人具备足够的行为能力订立遗嘱。

 

立遗嘱人通常可透过以下方式表明他的意图: 

  1. 以「这是[遗嘱人姓名]最后的遗嘱」开始遗嘱;或
  2. 聘请律师草拟遗嘱。

 

如果你是i) 失明或 ii) 无法阅读或书写或 iii) 已经授权他人代表你签署遗嘱,你需要证明在签署时你知道并批准遗嘱的内容。其中一种证明方法是在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下,由某人向你宣读遗嘱。此外,你的遗嘱应该包含声明确认:

  1. 该文件在所有见证人的共同见证下向你宣读过;
  2. 你看似理解并完全批准其内容;
  3. 见证人在你的要求下,在你面前签署遗嘱以确认他们为见证人并承认这是你的最后遗嘱。

 

立遗嘱人通常可以表明他的行为能力,如果: 

  1. 他在签署遗嘱时已年满18岁;并且
  2. 他具有足够的心智能力签署遗嘱,知道并同意遗嘱的内容。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庭通常推定立遗嘱人有足够的心智能力订立遗嘱,因此法庭不需要相关证据。

 

不过,如果立遗嘱人患有 a) 精神病 或 b) 严重疾病并正接受药物治疗,他需要证明他在签署遗嘱时有意识地知道并同意遗嘱的内容。证明这一点可能非常困难。普遍来说,法庭需要证据显示至少有一名医生于立遗嘱人签署遗嘱前检查并确认了患病的立遗嘱人具备足够的心智能力并见证整个签署遗嘱的过程。如有需要,请咨询律师。

 

如果遗嘱是因欺诈或不当影响下签署的,遗嘱可能会受到质疑。

 

如果立遗嘱人由于他人(1)对他施加的压力达到迫使意愿的程度及(2)施加该压力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而迫使他签订不希望签订的遗嘱,法庭可能会因不当影响的理由判定该遗嘱无效。例如,立遗嘱人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签订了该遗嘱。

 

然而,声称立遗嘱人受到不当影响或胁迫的人必须提供证据,法庭需要证据证明不当影响或胁迫存在,而不只是基于对立遗嘱人已做了或未做的事情,或者立遗嘱人应该或不应该做的事情作出的推测。

 

如果立遗嘱人因他人的欺诈行为而签署了遗嘱,而遗嘱包含他不知道或不批准的内容,法庭可能会以诈欺为由而裁定遗嘱无效。例如,立遗嘱人因依赖他人对他作出的虚假陈述而签署遗嘱,或在立遗嘱人签署遗嘱前,于遗嘱插入立遗嘱人不知情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