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遗产代理人不在香港的情况下作出的授予
在遗产代理人居住于海外的情况下,如果之前没有作出过授予,可以申请授予特别遗产管理。
资格
授予通常会向有权获得授予的受权人作出 (attorney of the person entitled to the grant)。
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5条,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或终身权益,则必须委任两名受权人或一个信托法团(不论是否连同个人)获得授予。
程序
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54条,如遗产代理人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则应藉动议方式向法庭申请根据该条例第37条命令授予特别遗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