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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订立遗嘱的手续是甚么?

虽然阁下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但事先谘询律师是最稳妥的做法。因为当阁下去世后,可能有人会质疑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受益人因而需要证明阁下在草拟及签署遗嘱时的意愿,以及签订遗嘱时的精神状况。如有关遗嘱由律师处理,遗产受益人便可以省却时间及法律费用去证明上述事项,而一份草拟得宜的遗嘱,亦可以减低各方的争拗机会。

 

如果阁下有意准备自己的遗嘱,以下是应要依从的手续(主要受《遗嘱条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条第10条所规管):

 

  1. 所有意愿须以书面列明;
  2. 遗嘱须由阁下签署,或于阁下在场及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签(除非有特别原因,例如阁下无力签署,否则不应采用此签署方式);
  3. 阁下的签名及见证人的签名,应置于遗嘱的末端;
  4. 在签署遗嘱前,须写上日期;
  5. 阁下须在两名年满 18 岁的见证人同时在场下签署遗嘱,该两名见证人亦须于阁下面前在遗嘱上签署;及
  6. 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可是遗嘱列明的受益人,否则该受益人将不能获取有关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