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3. 我已经完全不爱我的妻子了,因此我打算不留任何东西给她,甚至在遗嘱中完全不提她的名字。我可否这样做?

一般而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即是说,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及透过遗嘱而将资产留给任何人。

 

不过,《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赋予法庭权力,容许法庭下令将死者的部分遗产拨给某些家庭成员或受养人。

 

举例,如果阁下在遗嘱内指明所有遗产将全归父母或某一个慈善机构,但一毫子也不留给妻子或年幼子女,这个意愿便未必可以达成。阁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请就有关遗产处置上为他们加入条文。换句话说,他们有权从阁下的遗产中取得合理数额,以维持生计。这项权利受《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第4条第5条所规管。

 

理论上,以上条例亦涵盖未立遗嘱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实际影响相对较小,因为根据有关受益人的优先次序,作为未立遗嘱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们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