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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撤销遗嘱

立遗嘱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动去撤销其遗嘱,例如另签新的遗嘱或将现有遗嘱撕毁。但有一个情况经常会被忽略,就是当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才结婚,该遗嘱便可能无效。

 

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结婚,该遗嘱便会自动失效,除非其后可证明立遗嘱人在草拟遗嘱时已考虑到该段婚姻,则属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遗嘱内有条文列明立遗嘱人与某人结婚后,该遗嘱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离婚,该遗嘱并不会自动失效。不过,如果遗嘱内有任何条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遗产,这些条款便可能会无效(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属例外)。

 

重新公布未被撤销的遗嘱的效力和恢复已撤销的遗嘱

重新公布未被撤销的遗嘱:重新公布未被撤销的遗嘱的效力是一个法律程序,透过重新签立遗嘱或在后续的遗嘱更改附件中引用遗嘱,重新确认未被撤销的遗嘱。

 

恢复已撤销的遗嘱的效力:如果全部或部分遗嘱被撤销,可以通过重新签立原始遗嘱或签立明确表明恢复遗嘱意图的遗嘱更改附件来恢复遗嘱的效力。详情请参阅《遗嘱条例》(第30章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