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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業主改動咪錶以濫收公用設施收費,有否違反法例?

 

無論業主有否改動公用設施咪錶,業主如要求租客付還或以其他方式從租客收取任何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而所涉款項超過上述書面帳目中就有關分間單位顯示的經分攤款額或各經分攤款項的總和超過繳費單的款額,該業主即屬犯罪。該業主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 3 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000),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現時為港幣$25,000)。

 

業主以欺詐方式更改電錶以多收分間單位的水電費,可能會進一步犯下其他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