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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果我沒有很多近親。我能委任一位朋友或一個機構,例如非牟利機構,成為我的遺囑執行人嗎?如果可以,我應該做些什麼準備作此安排?

你可以委任一位朋友擔任遺囑執行人,但他通常須符合數個基本要求。如果朋友有以下特徵則不能擔任遺囑管理人: 

  1. 未滿21歲;
  2. 因精神/嚴重身體殘疾而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 (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3條);
  3. 在獄中服刑。

 

此外,法庭一般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被任命為管理人。

 

非牟利機構:若非牟利機構具備以下條件,則可被委任為遺囑執行人:

       非牟利機構為信託法團: 

  1. 在任何特定案件中,由法庭委任為受託人(如公司的章程允許其擔任受託人)的法定公司;以及
  2. 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註冊的任何信託公司,均可被委任為遺囑執行人;或

 

一家公司(該委任通常僅對在遺囑簽立時為該公司的合夥人有效,而非對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的合夥人有效)。

 

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人有權放棄出任。因此,立遺囑人可以事先詢問朋友是否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立遺囑人亦該詢問朋友的年齡、管理遺產的專業知識以及朋友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例如:當朋友亦是受益人的時候)。

 

立遺囑人可以聯繫非牟利機構的律師,並詢問該機構是否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為確保任命有效及可予接受,立遺囑人最好將信託法團的相關標準條款和條件納入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