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格
優先次序/權利次序
按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 第21條所訂明的優先次序,當立遺囑人沒有留下遺囑去世時,有實益權益的最近親屬 (下文稱「有實益權益的最近親屬」)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包括:
- 在生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嗣
- 父母
-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 祖父母
-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如果有人能夠證明所有在前面類別中有資格獲得授予的人已故/放棄他們的資格,則該人可以申請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
例如:A已經去世。A的妻子還在世,但拒絕申請遺產管理書。A的獨生子在證明A的妻子放棄申請A的遺產管理書之前,無資格申請A的遺產管理書。
在沒有任何人對遺產擁有實益權益的情況下,法庭可選擇把遺產的管理授予遺產管理官。
或者,可以將遺產管理權授予債權人或任何因遺產的添加而可能獲得實益權益的人(儘管他對該遺產並無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或者任何人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第3條的規定,有權向法庭申請根據該條例第4條下命令的人。
通常,法庭會向其認為能最有效地管理遺產的人授予遺產管理。
在兩人或多於兩人享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情況下作出授予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5條,當有多人有資格獲得遺產時,法庭會:
(1) 授予可向任何有權獲得授予的人作出,而無須通知其他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
(2) 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獲得授予的人之間的糾紛,須以傳票方式交由司法常務官審理。因此,發出該傳票的人須將知會備忘登記,而司法常務官在該傳票獲得最終處理之前,不得容許任何授予書蓋章。
(3) 在生的人較任何若在生則會與上述該人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
(4) 並非無行為能力的人較任何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未成年人為優先。
如果牽涉配偶的遺產代理人,則:
- 如果在獲得授予時,配偶僅就死者的一部分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其他有實益權益的在生近親將優先於配偶的遺產代理人。
- 如果在獲得授予時,配偶就死者的整個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應優先考慮配偶的遺產代理人,而非有實益權益的近親。
數量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條規定了遺產代理人的數量為一至四個,除非涉及終身權益或未成年人權益,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遺產代理人是信託法團,否則需要至少兩名遺產代理人。
能力
如果一個人有以下特徵,他將無法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
法庭通常認為,破產人士不適合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