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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父親的表親去世前沒有訂立遺囑。他未婚,沒有子女。他的兄弟姐妹因年事已高不想申請遺產管理書。我父親或我可以申請遺產管理書嗎?

根據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1條規則,對無遺囑者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應優先獲得授予。如無人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遺產歸予遺產管理官。

 

我和父親是表親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假設表親只留下兄弟姐妹和一個表兄弟(即我父親),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1)(iv)條規則,表親在生的兄弟姐妹對遺產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及有權獲得授予。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1)及(2)條規則,我父親及我對遺產並不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因此,表親在生的兄弟姐妹對遺產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但我父親和我並不對遺產享有即時的實益權益。

 

不過,根據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父親與我可能對表親的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如果在緊接表親去世前,我們是完全或主要靠表親贍養的,我們可能可以根據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有權向法院命令而因而對表親的遺產享有實益權益。

 

如果我們有理由根據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證明我們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那麼我們需要證明表親在生的兄弟姐妹放棄申請獲得授予,然後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4)條規則申請遺產管理的授予。

 

否則,一般而言,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3)條規則,授予應歸予遺產管理官。

 

不過,我們亦可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6條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我們為遺產管理人。我們必須證明所有比我們有優先次序獲得授予的人明顯不適當擔任遺產管理人,例如:他們拒絕申請獲得授予,或法院委任我們擔任遺產管理人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