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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撤銷授予

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撤銷遺囑的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並發出新的授予。《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3條規定,如果法院覺得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本不應授予,或覺得其中有錯誤,法院可以撤銷授予。

 

授予通常會因以下原因被撤銷:

  • 發現較後的遺囑;
  • 遺囑被證明無效;
  • 證明“死者”並非已故;
  • 聲稱有權獲得授予的人被證明並非如此;
  • 有更高優先次序的人出現;以及
  • 授予作出時沒有顧及知會備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