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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遺產代理人不在香港的情況下作出的授予

在遺產代理人居住於海外的情況下,如果之前沒有作出過授予,可以申請授予特別遺產管理。

 

資格

授予通常會向有權獲得授予的受權人作出 (attorney of the person entitled to the grant)。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25條,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或終身權益,則必須委任兩名受權人或一個信託法團(不論是否連同個人)獲得授予。

 

程序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54條,如遺產代理人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則應藉動議方式向法庭申請根據該條例第37條命令授予特別遺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