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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將饋贈贈予給不同受益人時需要考慮什麽事項?

特定受益人(未成年人、子女、配偶、遺囑執行人、僱員和慈善機構等)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無法向遺產代理人發出有效的收條(receipt)。有效的收條可以免除遺產代理人分配遺產的責任。因此,遺囑通常准許遺產代理人從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獲得收條。

 

子女

在遺囑中沒有顯示相反意願的情況下,「子女」一詞通常被解釋為包括領養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即出生於未婚父母之間的子女)。然而,如果立遺囑人僅想讓自己的自然和婚生子女受益,他們必須在遺囑中明確表達這一意願。此外,「子女」一詞不會自動被解釋為包含繼子女,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明確指明對繼子女的安排。

 

配偶

立遺囑人可以選擇在遺產中給予配偶無條件的饋贈或終身權益。如果配偶被給予無條件的饋贈,可能會受到尚存者條款的限制,即配偶須在立遺囑人身亡後的一段指定期間內尚存才符合資格獲得饋贈。請參考「尚存者條款」部份。

 

遺囑執行人

除非遺囑執行人以執行遺產為職業,否則擔任遺囑執行人是無報酬的。因此,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指定是否希望留給遺囑執行人一筆遺產作為報酬。立遺囑人還須明確指定遺囑執行人將在什麼情況下獲得該筆遺產,例如,遺囑執行人是否只能在獲得遺囑認證和執行遺產分配後才能獲得該筆遺產。

 

僱員

立遺囑人應明確指定,僱員是否只有在立遺囑人去世時仍受僱於立遺囑人才能獲得饋贈。

 

慈善機構

立遺囑人必須核實慈善機構的名稱、地址和慈善地位。

 

如果有人向一個非屬法團的組織作出饋贈,該法團的所有成員都會獲得饋贈。在此情況下,該法團每個成員必須發出收條。

 

為免有此狀況,立遺囑人可在收條條款中指定收條應由看似是該組織的財務主管或其他合適的職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