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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与卖淫相关罪行

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7(1)条列明,「娼妓」是指男性或女性娼妓。任何男性或女性出卖自己的身体,从事下流的行为以换取报酬,就是娼妓,而性交并不是卖淫的前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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