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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6岁或以上女子乱伦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20048,任何16岁或以上女子同意而准许她的祖父、外祖父、父亲、兄弟或儿子与她性交,而她知道自己与该人的关系,即属犯罪。控方必须取得律政司司长的同意,才能就此罪行提出检控。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

 

只要证明过程中涉及阴茎插入,便会被视为完成性交,当中毋须涉及射精。

 

罪行所指的「祖父」、「外祖父」、「父亲」、「兄弟」或「儿子」是以一般的词意作解释,而「女子」一词包括「女童」的意思。

 

罪行中所指的「兄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而不论被告人与事主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否循合法婚姻追溯,有关罪行仍然适用。

 

辩方必须证明被告人进行性交时,知道该名男子是她的祖父、外祖父、父亲、兄弟或儿子。如被告人诚实地误会与其性交的男子之身份,她便可以此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