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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元素

「儿童」是指任何未满16岁的人士。「儿童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计算机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并且以色情描划儿童或被描述为儿童的人。色情描划是指:

 

  1. 以视像描划某人正明显进行性行为,不论某人事实上是否进行有关行为;或
  2.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透过视像描划某人的生殖器官、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而并非真正因家庭目的而描划。

 

有关色情物品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物品,包括可以转化为照片、影片或影像的数据,例如计算机档案。例如根据《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香港法例5793,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即属违法:

 

  1. 3(1))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2. 3(2))发布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3. 3(3))管有儿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该儿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划对象)。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
  4. 3(4))任何人发布或安排发布广告宣传品,传递某人发布、已经发布或有意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的讯息,或有可能被理解为传递这个讯息。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任何人如有以下行为,便是「发布」儿童色情物品:

 

  1. 将儿童色情物品分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借给他人;或
  2. 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展示儿童色情物品,包括在公众街道、码头、公园或其他容许公众进入的地方,公开展示儿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