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罪行元素
「儿童」是指任何未满16岁的人士。「儿童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计算机产生的影像或其他视像描划,并且以色情描划儿童或被描述为儿童的人。色情描划是指:
- 以视像描划某人正明显进行性行为,不论某人事实上是否进行有关行为;或
-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透过视像描划某人的生殖器官、肛门范围或女性的胸部,而并非真正因家庭目的而描划。
有关色情物品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物品,包括可以转化为照片、影片或影像的数据,例如计算机档案。例如根据《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579章)第3条,任何人从事以下行为,即属违法:
- (第3条(1))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 (第3条(2))发布儿童色情物品。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 (第3条(3))管有儿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该儿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划对象)。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5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50万元及监禁2年;
- (第3条(4))任何人发布或安排发布广告宣传品,传递某人发布、已经发布或有意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的讯息,或有可能被理解为传递这个讯息。一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200万元及监禁8年;或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
任何人如有以下行为,便是「发布」儿童色情物品:
- 将儿童色情物品分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借给他人;或
- 以任何方式向他人展示儿童色情物品,包括在公众街道、码头、公园或其他容许公众进入的地方,公开展示儿童色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