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猥亵侵犯罪(非礼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条,猥亵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可处10年监禁。
猥亵侵犯是带有猥亵行为的侵犯。有些行为明显猥亵,例如未经同意下触摸他人的生殖器官,不过,有些行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为猥亵,例如触摸他人的臀部或亲吻,这时便可能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疑犯和受害人的关系,以及导致有关行为的背景和境况。控方必须证明:(1)疑犯有意图侵犯受害人;(2)侵犯行为或与侵犯行为相关的境况,或会被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视为猥亵;(3)疑犯有意图作出(2)所描述的侵犯行为。
涉及猥亵侵犯案的被告可以「对方同意」作为抗辩,但未满16岁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同意进行构成猥亵侵犯的行为。「同意」是指真诚和在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同意;以诈骗或欺诈手段取得同意,便不是真诚和知情下取得同意。受害人是否真正同意涉及事实判断,取决于个别案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