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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猥亵侵犯罪(非礼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200122,猥亵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罚可判处10年监禁。

 

猥亵侵犯是带有猥亵行为的侵犯。有些行为本质上是明显猥亵的,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下触摸其生殖器官。不过,有些行为未必能被清晰界定为猥亵,例如触摸他人的臀部或亲吻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需要将被告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案件背景以及导致涉嫌猥亵行为的情况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控方必须证明:(1) 被告人有意图侵犯受害人;(2) 该侵犯行为或与该侵犯行为相关的情况会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视为猥亵;(3) 被告人有意图作出(2)所描述的侵犯行为。

 

涉及猥亵侵犯案的被告人可以「对方同意」作为其抗辩理由,但年龄未满16岁的人士在法律上不能就进行构成猥亵侵犯的行为作出同意的表态。「同意」是指于真诚和在受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受害人的同意;若以诈骗或欺诈手段取得该同意,便不属于是在真诚和受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同意。受害人是否真正同意涉及事实判断,亦取决于个别案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