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4条 ,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
需要证明存在「性交」元素的案件并毋须证明被告人曾经射精,只需要证明阴茎曾插入阴道,便已构成犯罪。
只要证明被告人曾经与该女童性交,而该女童于事发当时年纪不足16岁,便足以构成犯罪。就算女童当时表明同意性交,或/和被告人相信女童年已满16岁,均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但有可能构成减刑因素;干犯此罪行的被告人必须负上严格法律责任。这条法例的原意是要保护未满16岁的女童。。
如被告人有合理原因致使他相信该名女童是他的妻子,即使两人的「婚姻关系」因女童未满16岁而无效,被告人仍可以此理由抗辩。不过,以此理由作为抗辩并不容易。由于该女童未满16岁,根据《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1章)第27条,这段婚姻属于无效。单凭被告人声称他相信两人已结为夫妇,并不足以抗辩,关键在于被告人有否合理原因:被告人有举证责任,证明他有合理原因相信婚姻有效,而这项法定的抗辩理由只适用于《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 。在现实中,这项法定抗辩理由鲜有成立,因此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 的被告人绝多数须负上严格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