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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元素

强奸是指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与她性交。《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200118(3)列明,如任何男子:

 

(a)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b)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便干犯强奸罪,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在香港,只有男性会干犯强奸罪,而受害人必须是女性。如一名男子非法地与一名女子进行性交,而该名女子于事发当时并不同意该性交,而该男子事发当时亦清楚知道该女子不同意性交,或根本没有理会该女子是否同意性交,该男子便干犯了强奸罪。任何女子协助或唆使一名男子强奸另一名女子,即可能会被控协助及教唆强奸罪。

 

根据普通法,法庭会立论假设14岁以下的男童无能力性交。不过,《刑事罪行条例 118O已废除未满14岁男童无能力性交、肛交或兽交的法律推定。 因此,年满10岁(开始需要负上刑事责任的年龄)至未满14岁的男童亦要就涉及性交的罪行负上刑事责任。

 

至于10岁至14岁以下的被告人,法庭会考虑多一个法律原则,称为「无犯罪能力推断」;即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证明被告人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严重的错误,而并非纯粹因为顽皮或当是恶作剧而作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