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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罪行元素

强奸是指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与她性交。《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3)条列明,如任何男子:

 

(a)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并不同意;及(b)当时他知道该女子并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便干犯强奸罪,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

 

在香港,只有男性会干犯强奸罪,受害人必须是女性。如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该名女子当时并不同意性交,而男子当时知道她不同意性交,或没有理会她是否同意性交,他便干犯强奸罪。任何女子协助或唆使一名男子强奸另一名女子,可能会被控协助及教唆强奸。

 

根据普通法,法庭会立论假设14岁以下的男童无能力性交。不过,《刑事罪行条例第118O条已废除未满14岁男童无能力性交、肛交或兽交的法律推定。 因此,年满10岁(开始需要负上刑事责任的年龄)至未满14岁的男童亦要就涉及性交的罪行,负上刑事责任。

 

至於10岁至14岁的被告,法庭会考虑多一个法律原理,称為「无犯罪能力推断」;即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证明被告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并非纯粹因為顽皮,他知道有关行為是严重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