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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7条,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卖淫收入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罚可被判监禁10年。

 

控罪的要素是收取明知是从卖淫行为赚取的金钱,或者明知娼妓以卖淫赚取收入,仍然依靠娼妓维生。这项控罪有时简称为「依靠娼妓维生」,贴切描述罪行所指的寄生虫行为。第137条列明「任何人」,意即犯案者可以是男性或女性。纯粹收取娼妓的金钱,例如收取膳食费或住宿费,并不足以构成干犯第137条所订明的罪行。法庭必须考虑被告与娼妓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在甚么情况下收取娼妓的金钱。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知道自己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

 

根据第137条,控方可依据以下三个个别情况,证明被告违法:

 

  1. 证明被告与该娼妓同住;
  2. 证明被告惯常地身处该娼妓的工作场所;
  3. 证明被告控制、指示或影响该娼妓的一举一动,以显示被告正协助、教唆或强迫娼妓卖淫。

如果控方能证明上述任何一个情况存在,法庭便会假定被告明知而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