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7条,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卖淫收入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罚可被判监禁10年。
控罪的元素是收取明知是从卖淫行为赚取的金钱,或者明知娼妓以卖淫赚取收入,仍然依靠娼妓维生。第137条列明「任何人」,意即犯案者可以是男性或女性。纯粹收取娼妓的金钱,例如收取膳食费或住宿费,并不足以构成干犯第137条所订明的罪行。法庭必须考虑被告人与娼妓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人在甚么情况下收取娼妓的金钱。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知道自己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
根据第137条,控方可依据以下三个个别情况,证明被告人违法:
- 证明被告人与该娼妓同住;
- 证明被告人惯常地身处该娼妓的工作场所;
- 证明被告人控制、指示或影响该娼妓的一举一动,以显示被告人正协助、教唆或强迫娼妓卖淫。
如果控方能证明上述任何一个情况存在,法庭便会假定被告人明知而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