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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拐带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为使她与人性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200127,任何人将一名年龄18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而违反了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意愿,并意图使女童与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属违法。

 

127所指的「任何人」可以是男性或女性,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

 

要证明被告人有罪,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以下元素存在:

 

  1. 该名女童未婚。
  2. 被告人犯案时,该名女童正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任何合法照顾或监管该女童的人)管有。是否「管有」涉及事实判断,亦要视乎女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对女童拥有多大的控制权。
  3. 「带走」和「违反意愿」是指被告人的行为等同严重侵害父母管有子女的权利。被告人的行为不一定涉及武力,女童是否同意亦无关重要;被告人引诱或游说该名女童离开其父母,已足以构成罪行。如被告人取得女童父母的同意,而当时没有作出欺诈或歪曲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便不构成拐带。
  4. 被告人犯案时,该名女童未满18岁。
  5. 被告人意图使该名女童与任何男子进行非法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