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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威胁或恐吓手段促使非法性行为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200119,以威胁或恐吓手段促使他人进行非法性行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

 

非法性行为是指:

 

  1. 非法性交;
  2. 与一名异性肛交或作出严重猥亵行为,而该名异性不能与被告人合法性交;或
  3. 与一名同性肛交或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这项罪行没有指明年龄或性别,所指的非法性行为必定是因威胁和恐吓而起。举例说,威胁公开事主的性史,要求与事主性交或再次性交,便即违反119所订明的罪行;另一个例子是威胁事主同意再次性交,否则便公开事主的裸照。进一步的例子包括欠债人无力还债,因此被威胁或恐吓从事性活动,以偿还欠款和利息,亦即被迫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