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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与一名16岁以下女童性交,即使她同意,我是否也干犯了强奸罪?

不是。16岁以下女童事实上可同意性交。由于她同意,强奸罪便不成立。不过,她必须明白有关行为的本意,才算是同意;被控强奸的被告才能以此抗辩。

 

不过,即使女童同意性交,被告仍可因《刑事罪行条例第124条「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若涉案女童未满13岁,《刑事罪行条例第123条便适用,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不论是第123条第124条,被告都须负上绝对法律责任。一旦证实女童在性交时确实未满13岁或16岁,即使被告相信该女童已年满13岁或16岁,他仍会被定罪。

 

此外,如女方同意性交,但她未满16岁,被告亦可被控 《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列明的猥亵侵犯罪,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被告被控猥亵侵犯,亦不能以女童同意作为抗辩,因为在法律上,未满16岁的女童不能同意进行构成猥亵侵犯的行为。 然而,若能够证明被告真诚及合理地相信女童年龄已过16岁,这将会是抗辩的理由。

 

(详情请参考「猥亵侵犯」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