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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促使21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200132(1),促使21岁以下女童在香港或外地与第三者非法性交,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监禁5年。

 

「促使」的意思是招致或极力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及事主与第三者非法性交,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女童是自愿性交,「促使」便不成立。举例说,如果该女子本身是妓女,便不构成「促使」。

 

非法性交行为必须得到证明。与强奸一样,阴茎轻微地进入阴道就足以构成犯罪,不需要射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