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促使21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2(1)条,促使21岁以下女童在香港或外地与第三者非法性交,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入狱5年。 「促使」的意思是招致或极力提出。被告的行为及事主与第三者非法性交,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女童是自愿性交,「促使」便不成立。举例说,如果该女子本身是妓女,便不构成「促使」。 修订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书籍遍历链接: D. Procuring a girl under 21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