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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資料及紀錄

給即將就職者的資料

在僱員就職前,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包括:

  1. 工資包括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 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
  2. 工資期;
  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
  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則必須將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如沒有用書面形式訂立,則僱員有權在該僱傭開始前,以書面要求僱主提供一份載有上述條件的通知書。

 

給僱員的資料

如果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迅速向僱員交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求,僱主應將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保存紀錄

所有僱主無論何時均須存放每一位僱員在過去 12 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紀錄內應列出:

  1. 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 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 僱員的職位;
  4. 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 僱員每個工資期的總工作時數(如根據法定最低工資的規定有此需要);
  6. 工資期;
  7. 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産假、侍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8. 年終酬金的款額及酬金期 (如有);
  9.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10. 終止僱傭日期(如有)。

 

工資及僱傭紀錄必須存放在僱主的營業地點或僱員的受僱地點,並須在僱員離職後 6 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僱主須妥善保存僱員的出勤、假期及工資等紀錄,以計算僱員法定權益。

 

如僱主未有保存工資及僱傭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0元。勞工處職員可檢查上述紀錄,查問有關人士及檢取任何與《僱傭條例》所訂罪行有關的證據。任何人士不遵行有關勞工處職員的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0,000元及監禁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