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僱用過程
《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於2001年4月1日生效,並於2016年4月修訂。該守則為僱主及人力資源管理者提供實務指引,說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何適用於處理受僱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料。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原則適用於以下3個主要範疇:
招聘
- 要求提供個人資料的招聘廣告應載列聲明,說明該等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例如: 「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作招聘用途」,或列出意思如下的聲明:「在使用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僱主會嚴格遵守其個人資料政策的規定。」
- 從工作申請中收集的個人資料不應過多,並只可收集足以挑選合適申請人所需的個人資料
- 除非申請人接受聘任,否則僱主不應要求其提供香港身份證副本
- 落選者的個人資料可保留不超過2年,由求職者落選之日起計,之後則必須予以銷毀
現職僱員
- 僱主可為僱用目的或履行規管僱主事務的法律規定而向僱員收集額外的個人資料
- 僱主在收集任何個人資料之前必須向僱員提供一份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僱主不應在未取得僱員的明示及自願同意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僱員的個人資料,除排有關披露為法律要求(例如出於稅務評估/收集目的或刑事調查)
前僱員事宜
- 前僱員的個人資料可保留不超過7 年,由前僱員停止受僱之日起計
- 僱主在僱員離職後必須確保只保留相關且必要的資料
任何違反守則的行為均可在任何與條例有關的法律程序中用作不利於相關使用者的證據。僱主及僱員都應閱讀本守則,以便了解自己在保護個人資料方面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