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我在工作時因遇到意外而受傷及導致傷殘,我或我的家人可獲哪些賠償?
這要視乎閣下所蒙受傷殘的性質。一般來說,傷殘的性質可以分為: a)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以及 b)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a)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此項再可細分為兩種類:
i)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以及
ii) 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就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而言,賠償之計算方法如下(《僱員補償條例》第7條):
受傷僱員的年齡 | 賠償的數目 |
40歲以下 | 96個月的收入* 或HK$3,508,800 ,以較低者為準 |
40歲至56歲以下 | 72個月的收入* 或HK$2,631,600 ,以較低者為準 |
56歲或以上 | 48個月的收入* 或HK$1,754,400 ,以較低者為準 |
* 無論如何,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 HK$552,190。
就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而言,賠償之計算方法如下(《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金額)x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
* 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是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根據條例而評定。
b)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在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員可獲最多24個月的按期付款。當僱員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時期超過24個月,或超過法庭容許之延長期限(該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該僱員便不可再獲得上述的按期付款。該僱員將會被視為蒙受永久性(不論是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而有賠償將會另外評估。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就計算有關補償的進一步詳情,請聯絡勞工處的僱員補償科(熱線電話: 2717 1771; 電郵:enquiry@labour.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