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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常見明訂條款

雖然每份僱傭合約都不同,但通常都有以下的明訂條款:

 

a) 職責/角色的職位和描述

說明僱員所擔任的職位以及相應需履行的職責。

 

b) 僱傭開始

合約通常會註明開始僱用的日期。

 

c) 工作地點及時間

合約會註明工作地點。對於需要出差的工作,合約通常會訂明員工需要出差並在不同地點工作。僱主亦可保留更改員工主要工作地點至其他地點的權利。

 

工作時間也會在合約中註明。僱主通常會訂明僱員是否有權因在正常辦公時間外工作而獲得額外報酬。

 

僱員享有的休息日亦可於本條款下訂明。

 

d) 報酬

僱員的工資通常以月薪或年薪表示,有時亦會訂明支薪時間及方式。

 

e) 花紅及/或年終酬金

僱主通常會在本條款下訂明員工有權獲得酌情而支付的花紅及/或年終酬金。

 

f) 年假

僱員每年享有的年假日數會被訂明。

 

g) 病假和疾病津貼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有權享有疾病津貼。合約亦可能包含支付病假期間工資或要求提供醫生證明書的條款。

 

h) 試用期

有些僱傭合約可能有試用期條款,規定僱用有試用期。在香港,試用期通常為1至3個月。

 

i) 終止合約

僱主或僱員通常可以以書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終止僱傭關係。通知期各不相同且通常會在僱傭合約中訂明。

 

除發出通知外,合約亦可能列明僱主可在無須發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的情況。相關適用情況通常涉及僱員違反僱傭合約所規定的責任。

 

j) 完整協議

合約亦可能包含「完整協議」條款,表示合約中包含的條款構成僱傭雙方之間的完整協議,取代先前向員工作出的任何陳述或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