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發生工作地點意外或危險事故時的責任
報告責任
1. 意外
條例第13條規定,當工作地點發生意外並造成僱員死亡或遭受嚴重身體傷害時,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如果通知不是載於書面報告內,則另須在 7 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意外,並且必須載有有關意外、受害人、僱主及/或佔用人的詳情。
如意外的受害人在報告意外後死亡,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獲悉死亡後的24小時內向職業安全主任及警務人員報告死亡。
不遵守上述任何規定可被處$100,000罰款。
2. 危險事故
根據條例第 3 條,「危險事件」指屬附表 1指明的種類的事故,當中包括特定裝置或處所結構倒塌、對工作地點造成損害的爆炸或火警等。
條例第14條規定,工作地點所在的處所的佔用人必須向一名職業安全主任報告任何發生於該工作地點的危險事故。報告必須以書面作出,並在有關危險事故發生後的24小時內提交。不遵守規定可被處$ 100,000罰款。
為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意外或危險事故而進行的非正式研訊
根據條例第16條,凡在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勞工處處長可安排進行研訊,以斷定該意外或事故的起因及其發生的情況。研訊以非正式的方式進行,並須以書面向處長報告該研訊的裁斷。
就更多關於職業安全及健康事項之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的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