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條例》(第 78 章)的製定是為了規管受僱在香港境外工作的僱員在香港簽訂的僱傭合約。
1. 條例在何時適用?
該條例第 4 條訂明「本條例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日期 (1965年11月1日) 後在香港訂立的僱傭合約;而憑藉該等合約,在香港的立約一方是為不在香港亦無在香港從事業務的另一人服務或同意為其服務,而該等合約且是全部或局部在香港以外地方履行者。」
但該條例並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 船舶工作人員或飛機空勤人員
- 為就業而移居的人
- 工資超出$20,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
2. 該條例規定的責任包括甚麼?
根據該條例,所有往香港以外地方就業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在僱員離開香港前由僱員及僱主或其正式授權代表簽署。為明確列出雙方的權利及責任,合約必須包含以下內容:僱主及僱員的詳情、就業地點和性質、工資、工作日及工時的詳細資料、合約期限等。
相關合約亦必須在僱員離港前提交勞工處處長核簽認證,假如勞工處處長認為合約條款對僱員不公平或無法保障僱員的權利,處長可拒絕認證。
如果僱員沒有受養人陪同,合約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如果僱員有受養人陪同,則合約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或合約履行地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