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
無論閣下是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必須給予對方: i) 正式的預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終止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時,有關的預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如下: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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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示協議 |
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七日 |
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
沒有明示協 議 |
不少於一個月 |
不少過一個月的工資 |
若然閣下在試用期間,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如下:
試用期 |
通知期 |
代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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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一個月之試用期內 |
不需要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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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一個月後之試用期內 |
有明示協議 |
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七日 |
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
沒有明示協議 |
不少於七日通知 |
不少過七日的工資 |
就一份在解約通知期方面沒有明示協議的 固定期限合約(fixed term contract) 而言,如該合約為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上述兩個圖表所列之規定亦會適用。
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應支付予僱員之款項種類及數目取決於幾項因素,例如服務時間之長短、僱傭合約之條款以及終止僱傭合約之理由。簡單而言,終止合約之款項通常包括:
- 未繳付之工資;
- 代通知金(如有);
-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資,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付之年終酬金,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之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應得之款項,例如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
繳付終止合約款項之時限
除遣散費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所有終止合約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不多於七日內繳付有關款項。
就遣散費而言,僱主必須於收到其僱員有關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兩個月內繳付。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甲) 解僱或更改僱傭條款
乙) 終止合約款項、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