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5. 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我在哪些情況下會獲得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相等於僱員在有關病假日期間工作而應賺取的正常工資之五分之四。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所享有之疾病津貼為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前述的工資期為一個在病假首日前或截至該日止,為期不少於28天而不多於31天的期間。僱主應在不遲於正常發薪日向其僱員支付疾病津貼。

 

一般來說,如下列情況出現,僱員有權享有疾病津貼:

 

  • 病假日並不少於連續四日(女性僱員因進行懷孕檢查、分娩後治療或流產而領取的病假日除外);
  • 僱員能夠出示合適的醫生證明書;以及
  • 僱員已累積了足夠日數的有薪病假日。(註:有薪病假日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如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2天。其後,每受僱滿一個月即可累積有薪病假日4 天。)

 

另一方面,在下列情況下,僱員並沒有權利享有疾病津貼:

 

  • 僱員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接受由一個獲衛生署認可之醫療計劃的公司醫生為其診斷,或不理會該名醫生的意見;
  • 有關的病假日為法定假日,而僱員有權享有假日薪酬;或
  • 僱員因工受傷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獲得賠償。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未能向其僱員支付疾病津貼,會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