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呈報工場及禁止通知書 根據條例第2條,應呈報工作場所指任何工廠、礦場或石礦場,及任何處所或地方而在其內是進行或擬進行危險行業或附表所列行業者。 根據條例第9A(1)條,如勞工處處長認為任何應呈報工場並不適宜用作工廠、礦場或石礦場,或其內從事任何危險行業或任何工業工序,他可向該應呈報工場的東主發出禁止通知書禁止有關使用或活動。禁止通知書須述明發出通知書的理由及須遵從通知書的最後日期。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3. Notifiable workplace and prohibition notic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