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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僱員而不需作出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1.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2. 行為不當;
  3.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4.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僱員參與罷工未必能構成被即時解僱的合法理據。

 

請注意:即時解僱是一項嚴重的紀律處分。它只在僱員犯下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之情況下適用。

 

有關僱員之不當或欺詐行為,高等法院有案例( Chan Kan Ip Philip v Kone Elevators International (China) Limited)可作為參考。於此個案內,一位公司經理將個人娛樂消費以公務開支申報,法庭裁定此不誠實行為足以令他被即時解僱。

 

若然閣下有證據證明該銷售員確有將客戶資料給予公司的競爭對手(有關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失當或不誠實),閣下可在不給予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而即時解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