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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處理佣金?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包括佣金(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除外)。因此,除屬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佣金外,所有佣金均屬工資並須按《僱傭條例》的規定而支付。勞資雙方在沒有抵觸法例的情況下可藉僱傭合約協定佣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最低工資條例第6(5)條規定,就最低工資而言,

 

  • 在僱員事先同意下
  • 於工資期首 7 天後而於緊接該工資期後的第7 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佣金
    須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而不論有關工作於何時執行,亦不論根據僱傭合約該佣金須於何時支付。

因此,在僱員事先同意下,佣金可以按照支付的時間來決定屬於須就哪個工資期支付的工資,以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如沒有僱員事先同意,這條文便不適用。

 

例子一: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獲底薪另加佣金,工資期為每個公曆月。根據僱傭合約,佣金須就多個工資期支付。

 

  • → 在判斷該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須就每月支付的工資,會包括底薪及按僱傭合約須分期支付的佣金,不論僱主是否有如期支付。

例子二:

 

僱主於 1 月31 日在僱員的事先同意下,支付原本屬於3 月份工資期的佣金1,000元。

 

  • → 在判斷該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該筆1,000 元的佣金,會計算在1 月份的工資內,而不算作3月份的工資。
    由於在1 月8 日至2 月7 日期間支付佣金,所以算作為屬於1 月份的工資。

例子三:

 

僱主分別於 4 月8 日及6 月7 日在僱員的事先同意下,支付佣金2,000 元及3,000 元,該兩筆佣金原本屬於7 月份工資期的佣金。

 

  • → 在判斷該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時,該筆2,000 元的佣金,由於在4 月8 日至5 月7 日期間支付,所以會計算在4 月份的工資內;而該筆3,000 元的佣金,由於在5 月8 日至6 月7 日期間支付,所以算作為屬於5 月份的工資。該兩筆佣金都不算作7 月份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