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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遗产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遗嘱上。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发遗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拗?

遗嘱的其中一个主要作用,是根据立遗嘱人(即死者)的意愿去分发遗产。但即使立遗嘱人的意愿已清楚列明在遗嘱上,这些意愿仍可能会被挑战。

 

举例,如有人在无立遗嘱的情况下本可以成为受益人,或有人不满意在遗嘱中所分得的遗产,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遗嘱时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遗嘱时遭第三者不当的影响等理由,而宣称遗嘱无效。任何对遗产分配感到不满的人士,均可以向遗嘱执行人展开法律行动,就死者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某人可以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财产予他生前一直供养的妻子或私生子女。在这个情况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据《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提出诉讼以要求分得部分遗产。香港法律赋予所有人可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的同时,亦照顾到死者配偶及受养的人经济需要。有关这方面的详情,请参阅相关问答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一名老妇人在其遗嘱上,指明其钻石项鍊要留给其孙女,但在老妇人去世后,在其保险箱或家中都找不到这条项鍊。通常遗嘱执行人会是家庭成员之一,或是死者的挚友,而这名遗嘱执行人,是否仍可以作出协调,一方面履行其职责去作出必要的查问,同时又可以保持与死者其他家属的和谐关系?

 

无论基于家庭关系欠佳或时间所限或其他原因,遗嘱执行人如不希望以个人身分去证明遗嘱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职责,他 / 她可以在遗产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讬一间在香港注册的信讬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领遗嘱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