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如果有人根據優先次序中有權獲得遺產管理書,但他失蹤了或拒絕申請遺產管理書。另一個人可以申請嗎?他需要做什麼?

請參閱有關 “優先次序/權利次序” 的部份。

 

如果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條的規定,他有權申請授予的,他必須先剔除上述所有擁有優先權獲得授予的人。 

 

他可以通過傳喚書剔除所有擁有優先權的人。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48條規定了有關發出和送達傳喚書以及被傳喚人呈交應訴書和假使被傳喚人不出現時申請授予書的程序。

 

他應遞交草擬傳喚書待司法常務官擬定(C2.2表格)(第45(1)條)以及草擬誓章待審批。

 

在草擬傳喚書和核實誓章獲批准後,他應提交傳喚書以及經正確宣誓的誓章,同時提交知會備忘(如果未曾提交的話)。

 

傳喚書和核實誓章必須以面交方式送達《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5(4)條。如果他經過合理嘗試後無法以面交方式送達,只有他證明無法以面交方式送達,法庭可能允許替代送達。

 

當被傳喚人出庭的時限已過而被傳喚人未能出庭或並無合理地努力申請遺產管理書,他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以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要求法庭按《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46(7)(a)條所規定下令向自己授予遺產管理書。

 

如果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條的規定,他沒有權申請授予書的話,他可以申請法庭行使《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6條賦予的權力,跳過應獲得遺產管理書的管理人而由他獲得遺產管理書。他必須證明潛在的管理人明顯不適合出任遺產代理人,例如他失蹤或拒絕申請遺產管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