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程序
第一步: |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產管理人(有遺囑)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見以下特定表格)。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 / 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 |
第二步: |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
第三步: |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
第四步: |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
申請文件(遺產管理函的授予)
- 使用適當的指定表格作宣誓 (見下文)
-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 遺囑的正本和謄清副本
- 申請人與死者之間的關係的證明(例如:申請人和死者的結婚證書,或死者的子女的出生證明,或就父母為申請人而言,死者的出生證明)
- 死者和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 如適用,確認擔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擔保書 (Form M3.2)
指定表格
- 有遺囑的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唯一遺囑執行人已去世或放棄遺囑認證):表格W1.3a/W1.3b
- 遺產管理人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申請“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Grant De Bonis Non)):表格S.3.2a/S.3.2b. 請參閱有關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的部分。
通常情況下,如果遺囑是由律師、文員或醫生面前簽立的,法庭不會就立遺囑人的心智是否健全提出任何提問。
然而,如果遺囑裡面沒有見證條款,申請人就必須在申請時提交誓章(Form W3.1),證明立遺囑人妥為簽立遺囑(參見《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10條)。
如果遺囑不是用打字機或電腦打印的,而是手寫的,就必須提交誓章(Form W3.2),告知法庭是誰寫了遺囑-是死者還是他人代表死者寫的。
如遇到《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38(1)條(a)至(f)訂明的情況,確認擔保人能力誓章 (Form M3.1) 和擔保書 (Form M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