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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當承辦人在未完全處理死者的遺產的情況下去世,除非有遺囑執行的連鎖(Chain of Executorship),否則需要進一步或新的授予以委任遺產代理人處理未處理的遺產。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34條,遺囑執行的連鎖適用於當已故的遺囑執行人去世前就立遺囑人的遺囑申領遺囑認證,而遺囑執行人就已故的遺囑執行人的遺囑獲取遺囑認證書。

 

如果已故的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證明了遺囑執行的連鎖未中斷,他就是先前每一位立遺囑人的執行人。

 

資格

任何一個與之前的承辦人享有同等權益的人可被授予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如果已故的承辦人是唯一一個就死者的剩餘遺產有實益權益的人(例如: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是唯一有權承受死者遺產的人,或在遺囑中被指定為唯一的剩餘遺產受遺贈人),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將授予他的遺產代理人。

 

已故的承辦人的遺產代理人在申請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之前,應先就已故的承辦人的遺產申請「主導授予」(leading grant)。

 

如果死者留下了尚存配偶,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0A章第21(5)條的規定,任何在第21(1)條第21(2)條所提及的類別中的人之遺產代理人,較任何在申請授予時已予確定的全部遺產中並無享有實益權益的已故配偶的遺產代理人有優先權。

 

一般原則適用:在沒有司法常務官指示的情況下,在生的人比任何有相同等級優先權的人的遺產代理人為優先。

 

程序

申請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前,必先確定沒有遺囑執行的連鎖,並且要剔除立遺囑人遺囑中提名的所有遺囑執行人,即以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表格S3.1a(或S3.1b)(無遺囑)或S3.2a(或S3.2b)(有遺囑))方式證明所有遺囑執行人已經去世或放棄遺囑執行人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