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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59章)為保障工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訂定條文。此條例適用於工業經營地點,即工廠、建築地盤、食肆、貨物 及貨櫃搬運經營、維修工場和其他工業工場。

 

這條條例對東主及受僱於工業經營內的人士委以一般責任,以確保工業經營地點內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每名東主應採取以下措施,照顧在工業經營地點中所僱用的所有人之工作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違例及刑罰

 

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東主 / 經營者,可能被罰款$500,000。若一名經營者故意及沒有合理理由下犯下此罪行,他 / 她可被罰款$500,000以及入獄6個月。

 

工業經營地點的每名受僱人士,也該透過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安全及健康:

 

  • 照顧工作地點中其本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 以及
  • 使用由東主提供的任何設備,或遵照東主訂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違例及刑罰

 

任何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士,可能被罰款$25,000。若一名在工業經營地點的受僱人士故意及沒有合理理由下做任何事情致令其自身或其他人受危險,他 / 她可被罰款$50,000以及入獄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