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多於一名受權人的簽立方式
如果多於一名受權人獲委任,授權人必須使用表格2,並指明受權人是否將(i)共同行事,還是(ii)共同和各別行事(《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5條)。
如果受權人須共同行事,當然全部受權人都必須簽署持久授權書,以表達他們同意作為受權人。
如果受權人屬共同和各別行事者,則其中至少一位必須簽署持久授權書,使其有效(《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1)條)。不過,在持久授權書被提交法院註冊或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以較早發生者為準)時,只有已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才能行使持久授權書內所述的職能(《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第4(2)條)。
如果授權人沒有明確選擇受權人將會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