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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其他情況下撤銷持久授權

除授權人主動撤銷持久授權書外,下列情況可致使持久授權書自動撤銷:

 

  • 若受權人被頒令破產,持久授權書將被自動撤銷。基本概念是:如果受權人無法管理好自己的財政事務,如何能期望他/她可以有能力管理授權人的財政事務?因此,在此情況下,持久授權書被自動撤銷,是非常合理的。
  • 若法院依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1(1)(b)條 或第11(1)(c)條命令撤銷持久授權或將受權人免任,有關的持久授權書即已被撤銷。該兩條乃在法院發現一份持久授權書存在缺陷,或受權人違反其責任行事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若出現上述情況,撤銷有關持久授權書也是合理必然的結果。
  • 若受託監管人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獲得委任,持久授權書將被撤銷。如上所述,持久授權書只涉及財務事項,並不觸及授權人的個人事務方面之決定,例如醫療和居住。《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則賦予廣泛權力予獲委任的受託監管人:「如原訟法庭…授權該產業受託監管人就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產及事務作出某些事情,則該產業受託監管人可就該等財產及事務作出任何該等事情」(第11條)。因此,若受託監管人已獲任命,持久授權書下的受權人再無需要繼續存在。
  • 在授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持久授權書即被撤銷。持久授權書的基礎,是在授權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維護和管理其資產。如果授權人去世,受權人就再沒有職責或法律權力去處理這些資產。該等資產將受到授權人的遺囑(如有)或有關無遺囑者遺產的法律所規管。
  • 在受權人死亡的情況下,持久授權書即被撤銷。持久授權書顯示著授權人對受權人個人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受權人去世對持久授權書的運作是致命的。既然被予以信任和信心的人已經離世,持久授權書自然不得不停止生效。

持久授權書亦可按普通法下撤銷授權書的理據而被撤銷(見《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第13(g)條)。在普通法下,一般常見及獲確認的撤銷授權書理據,包括:授權人死亡、精神錯亂及被頒令破產。

 

  • 授權人死亡對持久授權書的影響已於上述。
  • 精神錯亂方面,如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視為等同精神錯亂,則精神錯亂會啟動持久授權書,而非令持久授權書被撤銷。不過,如受託監管人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獲得委任,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的授權人處理其財產及事務,持久授權書就等同自動撤銷。
  • 如授權人被頒令破產,其財產將會被清盤人接管,以償還債務。持久授權書因此已變為無效用,應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