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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有多少时间可以提出火灾损害赔偿的法律诉讼?

就人身伤害索偿而言,《时效条例》(第347章)第27(4)及第27(6)条规定,自诉因产生之日起计算三年,或(如较迟)自申索人首次得悉以下事实之日起计算三年:

 

  1. 重大伤害:申索人知道该伤害属重大;
  2. 归因于行为或不作为:申索人明白该伤害可归因于被指控构成疏忽、妨扰或违反责任的行为或不作为;
  3. 被告身份:被告的身份;及
  4. 转承责任的额外事实:如因他人行为而起诉某一被告,则需得悉该人的身份,以及支持对该被告提出诉讼的额外事实。

 

如涉及死亡,《时效条例第28条另有规定适用于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提出的诉讼。一般而言,死者的受养人必须在死亡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其得悉死亡与火灾有关之日起三年内(以较迟者为准)提出法律诉讼。由于死亡相关索偿往往涉及不同当事人、遗产事宜及重迭的损失范畴,家属应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14(1)条,雇员补偿的申请必须在导致受伤的事故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如涉及死亡,则必须在死亡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或在雇员补偿条例第6B(1)(a)条下由专员就致命个案作出赔偿裁定之前提出(以较早者为准)。

 

就基于简单合约或侵权的诉讼而言,《时效条例》(第347章第4(1)条规定,一般时效期为自诉因产生之日起6年。

 

不同的诉因可能适用于同一事件,而不同的时效期可能同时并行。

 

为谨慎起见,除非律师明确建议另作处理,否则应视法律时效已自火灾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要等待保险讨论、潜在和解建议或谈判、刑事调查/检控或重建决定完成后才寻求法律意见或采取行动以保障自身立场。

 

实务步骤:

  1. 请律师协助识别潜在被告及其相关诉因,例如疏忽、违反法定责任、财产损害、人身伤害、致命意外、租约、合约、雇员补偿、占用人责任,或其他可能的诉因(或其组合),因为不同的法定时效期可能适用或同时并行。
  2. 不要因等待或依赖和解谈判而延迟提出法律诉讼,因为在《时效条例》(第347章)下,时间通常在双方谈判或通信期间仍然继续计算。同样地,不要因等待任何刑事检控或死因研讯的结果(如有)而延迟提出法律诉讼。
  3. 及早保存证据,因为延误可能使在正式时效期限到来之前,证明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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