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3. 我有多少时间可以提出火灾损害赔偿的法律诉讼?
就人身伤害索偿而言,《时效条例》(第347章)第27(4)及第27(6)条规定,自诉因产生之日起计算三年,或(如较迟)自申索人首次得悉以下事实之日起计算三年:
- 重大伤害:申索人知道该伤害属重大;
- 归因于行为或不作为:申索人明白该伤害可归因于被指控构成疏忽、妨扰或违反责任的行为或不作为;
- 被告身份:被告的身份;及
- 转承责任的额外事实:如因他人行为而起诉某一被告,则需得悉该人的身份,以及支持对该被告提出诉讼的额外事实。
如涉及死亡,《时效条例》第28条另有规定适用于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提出的诉讼。一般而言,死者的受养人必须在死亡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其得悉死亡与火灾有关之日起三年内(以较迟者为准)提出法律诉讼。由于死亡相关索偿往往涉及不同当事人、遗产事宜及重迭的损失范畴,家属应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14(1)条,雇员补偿的申请必须在导致受伤的事故发生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如涉及死亡,则必须在死亡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或在雇员补偿条例第6B(1)(a)条下由专员就致命个案作出赔偿裁定之前提出(以较早者为准)。
就基于简单合约或侵权的诉讼而言,《时效条例》(第347章)第4(1)条规定,一般时效期为自诉因产生之日起6年。
不同的诉因可能适用于同一事件,而不同的时效期可能同时并行。
为谨慎起见,除非律师明确建议另作处理,否则应视法律时效已自火灾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要等待保险讨论、潜在和解建议或谈判、刑事调查/检控或重建决定完成后才寻求法律意见或采取行动以保障自身立场。
实务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