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 我没有签署租赁协议。我的权益会受影响吗?我该如何保障自己?
不一定。在香港,部分住宅租赁可透过口头方式成立,因此缺乏签署的书面协议并不一定意味着您没有租赁权益。
首先,《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 219 章)第 3 条规定,任何土地售卖或处置合约——包括租赁,除非协议以书面作出并由被告一方签署,否则不得就该合约提出诉讼。不过,第 6(2) 条划出了一个重要的例外情况。该条规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口头达成的租约仍具法律效力,即使没有书面协议:
- 租期不超过 3 年 —— 租赁必须是固定租期的租赁或定期租赁,而为期不超过三年。包含续租权的租赁,只要初始租期为 3 年或以下,仍符合资格;
- 租契是在承租人管有时即生效 —— 这意味着租客必须立即搬入并占用该处所,而非在未来的某个日期;及
- 租金为在没有溢价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租金 —— 简而言之,租客必须缴付市值租金,且不得为了获得租赁而缴付一笔过的前期款项(即「溢价」(premium))。
由于香港的大多数住宅租赁(包括分间单位的租赁)租期通常为两年或以下,且按市值租金收取而无外费用,因此它们通常都符合第 6(2) 条下的全部三项条件。
如果租赁不属第 6(2) 条的例外情况,例如因为租期超过 3 年或涉及额外费用,它不会自动失效,但在法院强制执行将变得更加困难。寻求依赖口头协议的一方需要提供以下其中一项:
- 载有协议内容,并由另一方签署的书面备忘录或纪录;或
- 充分的「部分履行行为」(即一方已作出的行动,毫不含糊地指向所声称的口头协议的存在,以至于另一方若仅因缺乏书面文件而否认合约存在将是不合情理的)——例如,租客已迁入并依照口头协议定期缴付租金——这或会允许法院在缺乏书面形式的情况下仍承认该租赁有效。
如果您的租赁涉及分间单位,且属于《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 7 章)第 IVA 部的规管租赁,而该口头租赁符合第 IVA 部规管租赁的条件,则该口头租赁亦受规管,有关的法定要求及强制性条款亦会隐含于该口头租赁中。例如,租客可书面要求业主在 30 天内送达一份反映口头租赁内容的书面租赁协议。
然而,若没有书面合约,要证明租金、按金、租期、通知安排、维修义务,以及双方确实商定的内容将会困难得多。因此,如果日后就按金、欠租、通知期、家具、维修、水电费,或租赁是固定租期租赁还是定期租赁产生争议,您会拥有较少直接文书证明。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保障往往在于搜集及保存证据。
实际上,您应透过将口头协议转化为文件记录来保障自己。这可以包括书面确认讯息、租金收据、银行转账纪录、按金纪录、单位照片、载有地址及房号的证明、水电煤纪录,以及可显示双方何时就甚么内容达成共识的通讯纪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