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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但即使立遺囑人的意願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些意願仍可能會被挑戰。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有關這方面的詳情,請參閱相關問答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可能出現的問題。例如一名老婦人在其遺囑上,指明其鑽石項鍊要留給其孫女,但在老婦人去世後,在其保險箱或家中都找不到這條項鍊。通常遺囑執行人會是家庭成員之一,或是死者的摰友,而這名遺囑執行人,是否仍可以作出協調,一方面履行其職責去作出必要的查問,同時又可以保持與死者其他家屬的和諧關係?

 

無論基於家庭關係欠佳或時間所限或其他原因,遺囑執行人如不希望以個人身分去證明遺囑的有效性及履行其職責,他 / 她可以在遺產受益人之同意下,另外委託一間在香港註冊的信託公司,代表他 / 她去申領遺囑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