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誤殺罪?
在香港法例和普通法之下,誤殺罪大致分為三類:
- 非法危險行為誤殺 (Unlawful Dangerous Act Manslaughter):被告觸犯了一個較輕的罪行,但該行為本身具有客觀危險性,並最終導致他人死亡 。
- 嚴重疏忽誤殺 (Gross Negligence Manslaughter):被告因嚴重疏忽行為,違反其在法律上對他人負有的謹慎責任,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 故意誤殺 (Voluntary Manslaughter):被告作出了殺死受害者的行為,但因某些辯護理由(例如神志失常、被激怒等)而由謀殺罪改為誤殺罪。
以火災事故為例,若火災起因是有人沒有遵守消防及安全規定,例如非法改裝電力系統、在不適當地方存放大量易燃物品、任由逃生通道被長期堵塞,或漠視其它已知的嚴重安全隱患,而該等行為嚴重偏離合理安全標準、對生命安全的忽視程度極高、並導致有人死亡,相關責任人有可能觸犯嚴重疏忽誤殺。另一方面,若有人明知某行為犯法,仍然蓄意為之,例如故意縱火,或在明知存在爆炸、倒塌風險下仍然進行非法操作,導致有人死亡,法庭則可能視其為非法危險行為誤殺。
誤殺罪屬於嚴重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法庭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告的責任程度及後果,決定最終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