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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我沒有簽署租賃協議。我的權益會受影響嗎?我該如何保障自己?

不一定。在香港,部分住宅租賃可透過口頭方式成立,因此缺乏簽署的書面協議並不一定意味著您沒有租賃權益。 

 

首先,《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 219 章第 3 條規定,任何土地售賣或處置合約——包括租賃,除非協議以書面作出並由被告一方簽署,否則不得就該合約提出訴訟。不過,第 6(2) 條劃出了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該條規定,如果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則口頭達成的租約仍具法律效力,即使沒有書面協議:

 

  1. 租期不超過 3 年 —— 租賃必須是固定租期的租賃或定期租賃,而為期不超過三年。包含續租權的租賃,只要初始租期為 3 年或以下,仍符合資格;
  2. 租契是在承租人管有時即生效 —— 這意味著租客必須立即搬入並佔用該處所,而非在未來的某個日期;及
  3. 租金為在沒有溢價情況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租金 —— 簡而言之,租客必須繳付市值租金,且不得為了獲得租賃而繳付一筆過的前期款項(即「溢價」(premium))。

 

由於香港的大多數住宅租賃(包括分間單位的租賃)租期通常為兩年或以下,且按市值租金收取而無外費用,因此它們通常都符合第 6(2) 條下的全部三項條件。 

 

如果租賃不屬第 6(2) 條的例外情況,例如因為租期超過 3 年或涉及額外費用,它不會自動失效,但在法院強制執行將變得更加困難。尋求依賴口頭協議的一方需要提供以下其中一項: 

 

  1. 載有協議內容,並由另一方簽署的書面備忘錄或紀錄;或
  2. 充分的「部分履行行為」(即一方已作出的行動,毫不含糊地指向所聲稱的口頭協議的存在,以至於另一方若僅因缺乏書面文件而否認合約存在將是不合情理的)——例如,租客已遷入並依照口頭協議定期繳付租金——這或會允許法院在缺乏書面形式的情況下仍承認該租賃有效。

 

如果您的租賃涉及分間單位,且屬於《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第 IVA 部的規管租賃,而該口頭租賃符合第 IVA 部規管租賃的條件,則該口頭租賃亦受規管,有關的法定要求及強制性條款亦會隱含於該口頭租賃中。例如,租客可書面要求業主在 30 天內送達一份反映口頭租賃內容的書面租賃協議。

 

然而,若沒有書面合約,要證明租金、按金、租期、通知安排、維修義務,以及雙方確實商定的內容將會困難得多。因此,如果日後就按金、欠租、通知期、家具、維修、水電費,或租賃是固定租期租賃還是定期租賃產生爭議,您會擁有較少直接文書證明。因此在這些情況下,保障往往在於搜集及保存證據。

 

實際上,您應透過將口頭協議轉化為文件記錄來保障自己。這可以包括書面確認訊息、租金收據、銀行轉帳紀錄、按金紀錄、單位照片、載有地址及房號的證明、水電煤紀錄,以及可顯示雙方何時就甚麼內容達成共識的通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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