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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如果您決定作出抗辯,您需要獲送達原告人傳訊令狀後的14天內,把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登記處存檔,以及在認收書上註明是否打算就該項申索提出爭議。法院會把該送達認收書的文本,送交原告人。此後,您應該把抗辯書(解釋為何反對原告人的申索)及反申索書(如有)送交存檔,及送達給原告人。抗辯書及反申索書須以屬實申述核實。此程序須於認收原告人令狀的送達之28天時限屆滿前、或在申索陳述書送達您後28天屆滿前完成,以較遲者為準。

 

至於如何擬備抗辯書和反申索書,請參閱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解釋說明,該網頁亦備有抗辯書和反申索書的樣本以供參考。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若你打算就原告人的申索作抗辯,便必須就申索陳述書內的每一項指控作出明確的申辯。 換言之,你一定要對申索陳述書提出的每一點作回應。 凡未經你在抗辯書內明確否認的指控,一律視為已獲你承認。(註:同樣地,對於被告人在反申索書內的指控,原告人在狀書中沒有明確否認的便視作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