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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是指個別人士經宣誓後所作的事實陳述書。這其實是一種由訴訟各方或證人向法庭呈交證據的方式,可用於非正審申請(或其他類型的申請)的聆訊。

 

天主教徒或基督徒的宣誓人應作宗教式誓章(下稱誓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沒有宗教信仰的宣誓人應作非宗教式誓詞 (下稱誓詞)。誓章或誓詞表格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區域法院登記處或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請參閱最後一段)。

 

以誓章或誓詞提供證據的人稱為宣誓人。 除專家證人外,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詞內應該只提出事實方面的證據(專家證人還可以在他們的專業範圍內提供意見作為證據)。誓章或誓詞內的證據必須是宣誓人親身知悉的。(不過,宣誓人可以陳述資料或他本人所相信之事情,但該宣誓人必須說明資料的來源和所信事情的根據。) 宣誓人要為其誓章或誓詞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如果宣誓人在誓章或誓詞內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證據,便會干犯了偽證罪。

 

誓章或誓詞的內容應以簡短段落分段陳述,並以數字順序標明每一段落,行文則要清楚簡潔。誓章或誓詞內所提及的文件應編為證物,以作為附件。證物應以數字編號,以資識別。

 

誓章或誓詞的文字宜以打印方式編寫;如果是手寫的,宣誓人必須以清楚端正的字體隔行書寫。如果字體不能辨讀,法庭不但可以命令宣誓人以恰當的格式或方式去重做誓章 / 誓詞,還可能因此而把有關的非正審申請(或其他類型的申請)的聆訊押後。(在此情況下,不單止浪費時間,法庭還可能會判宣誓人(導致案件押後的一方)負責相關訟費。)

 

當誓章 / 誓詞的內容確定後,你的律師便會安排你在另一個沒有參與有關案件的律師面前宣誓和簽署該文件。或者,你可以在高等法院的宣誓處宣誓和簽署誓章 / 誓詞。

 

請瀏覽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以獲取更多關於擬備誓章/誓詞的解釋說明。你亦應參閱實務指示10.1(誓章證據)